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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業部為柬埔寨貿易主管部門。
二、貿易法規體系
柬埔寨與貿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進出口商品關稅管理法》《關于頒發服裝原產地證明,商業發票和出口許可證的法令》《關于實施貨物裝運前驗貨檢查工作的管理條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關于風險管理的次法令》《關于成立海關與稅收署風險管理辦公室的規定》和《有關商業公司從事貿易活動的法令》等。
三、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柬埔寨商業部負責出口審批手續。在多數情況下,進口貨物無需許可證。但部分產品需要獲得相關部門特別出口授權或許可后方可出口。
(一)出口優惠
世界銀行2017年7月1日發布2016年最新人均國民總收入的劃分標準,2015年柬埔寨人均國民總收入(GNI)已經超過1020美元,已脫離低收入國家行列,上升為中等偏下收入國家。
歐盟駐柬埔寨大使喬治·艾德加表示,如果一個國家被聯合國規定要退出欠發達國家(LDC)行列之后,這個國家還有3年時間享受歐盟的“除武器外全部免稅”(EBA),盡管柬埔寨在隨后幾年內脫離最不發達國家(LDC)行列,但柬埔寨還有一定時間享受歐盟優惠關稅政策。
目前,柬埔寨享受了歐盟“除武器外全部免稅(EBA)”和美國普惠制(GSP)等優惠關稅,使符合條件的產品可以免除配額和關稅進入歐盟和美國市場,這兩種優惠大約占柬埔寨出口總額的60%以上。
(二)出口商品當地含量及原產地原則
柬埔寨目前無當地含量要求,即不限制使用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對健康、環境或社會有害的原材料、零部件除外)。
在柬埔寨,出口商應重視普惠制的原產地規則要求。普惠制下出口至美國的產品,原產地規則對當地含量的最低要求為35%(符合條件的東盟成員國,即柬埔寨、泰國、印尼和菲律賓,在原產地規則要求中視為同一國家)。
在“除武器外全部免稅”下,原產地規則要求出口產品至少有40%的含量出自出口國。
(三)出口優惠
根據投資法修正法,由柬埔寨委員會批準的出口型合格投資項目可享受免稅期或特別折舊。其出口產品增值稅享受退稅或貸記出口產品的原材料。
(四)出口限制
禁止或嚴格限制出口的產品包括文物、麻醉品和有毒物質、原木、貴重金屬和寶石、武器等,2013年初,柬埔寨明令禁止紅木的貿易與流通。半成品或成品木材制品、橡膠、生皮或熟皮、魚類(生鮮、冷凍或切片)及動物活體需交納10%的出口稅。
服裝出口需向商業部繳納管理費。普惠制下服裝出口至美國或歐盟的,需獲得出口許可證。
(五)礦產品出口
為加強對礦產品出口的有效監管,柬埔寨明確了礦產品出口法律程序及手續。礦產品出口公司須完成2項出口審批:
一是擁有礦產執照的出口公司,須向礦產能源部提交既定時間內(最多1年)的出口計劃,以獲得原則性批準的出口配額(EQAP);
二是擁有配額后,每次裝運還需獲得礦產能源部的出口許可及財經部下屬海關總署的批準。出口公司須在裝貨前7天內通知礦產能源部進行檢查,裝運離境10天內向礦產能源部提交海關支持文件報告。
對于違反規定的出口公司,礦產能源部將拒絕簽發新的出口許可、暫停出口配額3個月,并面臨一段時間內被列入黑名單的處罰。
(六)免稅進口
根據投資法修正法,由柬埔寨委員會批準的出口型合格投資項目可免稅進口生產設備、建筑材料、原材料和生產投入附件。為取得生產用原材料免稅進口批件,進口公司應每年向柬埔寨委員會申報擬進口材料的數量和價值。
四、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柬埔寨財經部海關與關稅署、商業部進出口檢驗與反欺詐局聯合負責進出口商品檢驗。檢驗地點為工廠或進出口港口。
目前,柬埔寨全部進出口貨物均接受檢驗,正計劃逐年降低檢驗比率。價值5000美元或以上的進口貨物,在出口國進行裝運前檢驗。
檢驗報告和其它裝船前檢驗文件將被遞交柬埔寨海關,貨物抵達柬埔寨后,貨主憑檢驗單據到海關交納稅款并提出貨物。
五、海關管理規章制度
(一)管理制度
柬埔寨近年來不斷改進海關管理制度,致力于實現簡潔、高效、透明和可預測的海關管理。
為簡化海關程序,決定推行使用“海關一站式服務系統”,并計劃在西哈努克港安裝自動海關系統終端。
(二)關稅稅率
除天然橡膠、寶石、半成品或成品木材、海產品、沙石等5類產品外,一般出口貨物不需繳納關稅。所有貨物在進入柬埔寨時均應繳納進口稅,投資法或其他特殊法規規定享受免稅待遇的除外。進口關稅主要由四種匯率組成:7%、15%、35%和50%。
在東盟自由貿易協定的共同有效關稅體制下,從東盟其他成員國進口、滿足原產地規則規定的產品可享受較低的關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