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一掃
關注我們
了解更多
印尼與我國對雙方簽訂的原產地規則有理解上的差異,印尼海關認為必須在品名描述欄內備注每個產品的型號、生產廠家名稱等詳細信息,而中國簽發的其他類原產地證書很少有這樣的要求,給企業簽證帶來諸多不便。所以我們需要注意,產品名稱須詳細,籠統含糊是行不通的。申報時要嚴格按照提供給國外客戶清關的裝箱單和發票上的項目逐條列明,并同時在貨物描述欄中錄入生產商名稱。比如“machine”(機器)、“garment”(衣服)、“good”(貨物)、“clothing”(衣服)這些都是籠統的表述!提單不能這樣籠統的表述!
二、運輸路線
貨物出運前申報企業應與貨運代理及時溝通,核實運輸路線。有些船公司沒有告知是中轉運輸。并且,現在即使從第三地中轉,船公司也不提供二程提單,只簽發聯運提單,企業并不知曉轉運信息,從而不能向進口國海關提供相關證明,造成退證。特別是如果企業合理從香港轉運時,要向香港中檢公司據實申報,申請未再加工證明;在向印尼海關報關時,需要同時提交FORM E和該材料。或者企業在訂艙時直接向船公司說明只訂直達印尼、不接手經過中轉的船舶。據向船公司了解,訂艙費用比轉運高10%左右,但這能確保產地證關稅優惠的實施。
三、原產地
根據海關出證部門和客戶的反饋,印尼的原產地證在目的港清關時,原產地退證的情況比較常出現,印尼海關對原產地證質疑的比較多的地方,總結如下:
Ⅰ質疑直運規則。根據中國-東盟原產地規則第八條的相關規定,貨物經停中國、東盟成員國以外第三地的,應提供《未再加工證明》,證明貨物在轉運途中未進行再加工或銷售。由于航線及船代公司等原因,部分貨物經停香港轉運,很多出口企業沒有及時辦理《未再加工證明》導致貨物積壓印尼港口,從而遭遇印尼方面退證查詢。
Ⅱ質疑發票信息。質疑內容包括貨物的申報價值以及發票上的品名、規格、型號描述等信息與原產地證書內容不一致等。
Ⅲ質疑貨物原產地標準。印尼海關對企業出口產品的國產成分比例存在質疑,要求檢驗檢疫部門核查原產地標準是否與證書所示內容一致。更有甚者,會質疑簽證官筆跡。
所以在出具原產地證的時候,盡量避免以上的錯誤,讓客人順利清關。
四、發票信息
清關發票信息要準確,特別核對發票號和日期。在發票金額等欄目不能盲目跟從客戶要求,不要盲從客人把發票金額做低!不要盲從客人把發票金額做低!不要盲從客人把發票金額做低!涉及第三國的中間商貿易必須如實填寫,要使用第三方發票通關,一是按要求填寫第三方發票號和日期,同時在原產地證書的第七欄備注中國內地以外的第三方公司名稱和詳細地址,另外還需勾選"Third Party Invoicing"選項。
五、嘜頭申報
嘜頭的信息應與實際貨物外包裝上的崚頭完全一致,不得出現中國以外的地區或國家制造的字樣,也不能出現香港、澳門、臺灣原產地字樣。如無嘍頭,應錄入"N/M'。嘖頭上有特殊圖案,需使用A4紙打印并在相應位置標注上證書號、申報與簽證日期,加蓋企業印章作為附件處理。